通用使用条款

司法管辖区:香港
B2B 合同

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定义,大写术语定义如下:

“ASP” 指在香港注册成立的 Asia Supply Partners Limited 公司。

“商户”或“您” 指使用我们服务的商业实体。

“服务” 指 ASP 提供的所有服务:订阅(SaaS 访问)、目录、采购、质量控制、履约和发货。

“货物” 指已采购、存储或发运的实物产品。

“承运商” 指第三方物流供应商(例如:顺丰速运、DHL)。

“QC” 指质量控制检验服务。

“仪表板” 指用于订单管理的 ASP 在线平台。

“采购” 指 ASP 代表商户识别、协商并从其全球供应商网络及第三方市场进行采购的服务。

“订阅” 指用于访问平台及其功能的年度 B2B 订阅服务(分为先锋版 269 欧元和标准版 499 欧元两个档次)。

“目录” 指 ASP 从其全球供应商网络、第三方市场和制造商处采购并提供转售的产品系列。

适用条款与接受

2.1 接受条款。 创建账户或使用服务即表示您确认已阅读、理解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如果您不同意,则无权使用本服务。

2.2 仅限 B2B。 ASP 仅向商业实体提供服务。严禁消费者(B2C)创建账户。

2.3 无撤销权(B2B)。 由于本服务仅提供给专业人士用于其业务活动,因此欧盟法律(特别是第 2011/83/EU 号和第 2019/2161 号指令)及各国法律为消费者保留的十四(14)天撤销权及其他强制性保护措施不适用。商户声明其行为出于商业目的,并承认其不适用任何“消费者”保护条款。

2.4 修改条款。 ASP 可随时修改本协议。您继续使用服务即表示您接受修改后的条款。

服务访问与安全

3.1 账户安全。 您有责任妥善保管您的登录凭据。您同意对您账户下发生的所有活动承担全部责任。

3.2 数据所有权。 您保留对您数据的所有权利。您授予 ASP 一项许可,仅用于提供服务(例如:运输标签、海关申报)之目的使用您的数据。

商家的义务与保证

违禁物品

您保证您的产品不属于以下类别:假冒伪劣品、非法物品、危险品 (Hazmat)、武器、毒品或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ASP 保留销毁违禁物品的权利,相关费用由您承担。

  • 合规性。 您必须遵守您经营所在国家的所有现行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安全、标签及进口相关法律。
  • 贸易合规。 您保证您的产品及商业活动符合香港、中国及目的地国家的贸易和海关法规。

费用与支付

  • 5.1 预付款政策。 服务基于 100% 预付款原则提供。订单仅在资金到账后方可处理。
  • 5.2 年度订阅与续订。 订阅自激活之日起生效,期限为十二 (12) 个月。除非订阅时另有说明,否则订阅将按届时有效的费率自动续订十二 (12) 个月,除非商家在续订日期前通过账户设置或联系支持团队取消订阅。续订费用在续订日期到期,并根据第 5.5 条规定不可退款。ASP 可在提供合理通知的前提下,调整任何续订期的订阅费率。
  • 5.3 不退款政策。 年度订阅费用即为已授予的年度访问许可的支付款项,且严格不予退款。一旦支付完成且账户访问权限激活,无论是否实际使用,亦无论账户是否因违规而被终止、暂停或封禁,均不予任何形式的全部或部分退款,也不进行按比例折算。服务费(采购、质量控制、发货、履约)一旦服务开始,同样不予退款。鉴于本服务属于向企业客户提供的即时执行型专业数字服务(B2B),消费者享有的 14 天撤销权不适用,您在此明确放弃该权利。上述规定在以下情况除外:ASP 无故终止合作(第 16 条)或客户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强制性法律另有规定;在此类情况下,任何可能的退款仅限于年度许可费中未使用的部分,并按比例计算。除不可退还的费用外,不收取任何退出费、取消费或提前终止费。本条款在合同终止后依然有效。
  • 5.4 货币。 订阅费用及平台费用以平台基准货币欧元 (EUR) 进行结算。由第三方开具的部分服务或费用可能以其他货币计价,并按适用汇率进行转换;订单确认页面显示的金额为最终结算金额。
  • 5.5 价格与可用性。 目录价格、采购报价及运费估算均基于当前的供应商和承运商成本以及库存情况;在订单确认前,价格可能随时变动。对于因明显错误、技术故障或汇率波动导致的价格偏差,ASP 无义务履行。采购报价在指定有效期内有效,若未在该期限内接受并付款,报价即告失效。
  • 5.6 税费。 无论您身处何地,购买均不含增值税。您需根据所在国家的法律,自行承担当地税务义务(增值税申报、关税等)。
  • 5.7 拒付。 您同意赔偿 ASP 因您的支付方式或违规行为而导致的任何拒付、罚款或处罚。
  • 5.8 支付处理费(目录)。 对于通过在线目录(采购模块)进行的任何购买,将单独收取订单总额 4.99% 的支付处理费,以覆盖安全支付基础设施(Stripe 运营商)的成本。根据欧盟第 2011/83/EU 号指令及第 2019/2161 号(Omnibus)指令,此费用会在确认购买前的购物车摘要中明确显示。确认订单即视为接受此项费用。

采购、质量控制与生产

  • 6.1 中间商及经销商角色 ASP 担任中间商及经销商角色:我们通过全球供应商网络、第三方市场及制造商识别、筛选并采购产品,随后通过目录或定制化采购服务提供给客户。ASP 并非产品制造方,亦非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生产者。尽管我们致力于筛选可靠的供应商,但我们不对第三方供应商或制造商的性能、质量、合规性、供应连续性或偿付能力作出保证。供应商身份、供应来源及采购方法均属于 ASP 的商业秘密(第 9 条)。
  • 6.2 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如经订购,质量控制服务将按照 AQL II 级标准进行抽样检验。此项服务为“尽力而为”的检验,仅针对样本进行,并不保证整批货物的合规性。质量控制验证不构成对产品质量、特定用途适用性或法规合规性的保证,也不会将任何生产者责任转移给 ASP。
    • 外观检查: 我们会对外观缺陷和数量进行核查。
    • 功能测试: 如有要求,我们将对基本功能进行测试。
    • 限制: 对于在标准检查中无法发现的潜在缺陷(内部缺陷),我们不承担责任。
    6.3 包装与品牌定制 您必须提供可直接打印的文件(AI/PDF)。对于您提供的文件中存在的拼写或设计错误,ASP 概不负责。在批量印刷前,您必须确认数字样稿。

履行服务

  • 7.1 入库。 您必须遵循 ASP 的入库单(WRO)说明。未识别的库存(URO)可能会被拒收或被收取罚金。
  • 7.2 仓储留置权。 ASP 对我们持有的所有产品拥有仓储留置权,以确保费用支付。如果您的账户逾期,我们有权扣留发货。
  • 7.3 损耗配额。 您同意接受 0.5% 的库存损耗率,这是履行服务行业的标准。

运输与承运商

8.1 货运代理角色。 ASP 作为货运代理,负责安排与授权承运商(如顺丰、DHL、FedEx)的运输事宜。ASP 并非承运商。

8.2 交付预估。 发货时间仅为预估值。对于因海关、天气或承运商运力问题导致的延误,ASP 概不负责。

8.3 丢失/损坏。 运输过程中的丢失责任仅限于承运商提供的赔偿范围(通常为最低限额)。强烈建议购买额外的运输保险。

8.4 进口商、海关与税费。 除非另有书面协议,商户(或其收货人)即为“进口商”(importer of record),并对海关归类、申报、许可证、关税、进口增值税及其他税费承担全部责任。ASP 仅作为中间人/代理商,不对海关或任何机构决定的延误、检查、罚款、处罚、扣留、没收或销毁承担责任,也不对商户提供的不准确或不完整信息承担责任。当 ASP 注册了 IOSS 时,该机制仅适用于符合条件的欧盟境内发货,并不免除商户的其他税务和海关义务。由此产生的所有关税、税费及相关费用均由商户承担。

保密性

9.1 各方应以不低于保护自身保密信息的标准来保护对方的保密信息,且仅将其用于履行本协议。

9.2 ASP 商业秘密。 商户明确承认,ASP 的供应商、制造商和分包商的身份、联系方式、采购来源、采购价格、利润率、成本结构、采购方法及相关文档均属于 ASP 的高价值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商户承诺不泄露、复制、逆向工程或将其用于授权服务范围之外的任何目的。此义务在合作关系结束后持续五(5)年,对于属于商业秘密的内容,该义务永久有效。

9.3 保全措施。 若违反本保密条款导致不可弥补的损害,ASP 有权在寻求其他救济措施的同时,申请保全措施或禁令,且无需提供担保。

反规避与禁止招揽

ASP 对其供应商网络、制造商、承运商及议定价格的访问权限是其核心价值所在。在合作期间及合作结束后二十四(24)个月内,商户承诺,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无论是通过自身还是第三方,均不得:

  • - 通过联系、招揽或直接与通过本服务识别、介绍或接触到的任何供应商、制造商、工厂或分包商进行交易,以规避 ASP,从而购买与 ASP 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 - 试图通过逆向工程、网络爬虫、社会工程学或其他任何手段,识别 ASP 供应商的身份、位置或联系方式;
  • - 招揽、挖角或聘用 ASP 的员工,或诱导 ASP 的供应商或合作伙伴终止或减少与 ASP 的合作关系;
  • - 转售、转授权、共享或商业化平台或账户的访问权限,或转售 ASP 的供应商名单、价格或采购数据。

若发生违约,在不影响其他救济措施(如损害赔偿、保全措施、合同终止)的前提下,商户应支付一笔合理的固定赔偿金,金额等于 ASP 本应从被规避交易中获得的佣金和利润,并承担相应的追偿费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在合同终止后依然有效。

知识产权

11.1 ASP 平台、软件、界面、数据库、内容、商标、标识、设计、专有技术及所有相关文档均为 ASP 或其许可方的独家财产。除在订阅期内为特定目的授予的有限、非独占、不可转让且可撤销的访问和使用权外,商户不享有任何其他权利。商户不得复制、修改、反编译、反汇编或基于上述内容创作衍生作品。商户保留其自行提供的商标和内容的所有权,并保证拥有相关权利。

11.2 商家提供的任何反馈、建议或改进意见,ASP 均可自由使用,无需支付任何对价或承担任何义务。

赔偿

您必须就以下原因引起的索赔为 ASP 进行辩护、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a) 您违反本协议;(b) 您的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c) 有关您产品的产品责任索赔;(d) 侵犯知识产权;(e) 罚款或关税。

保险

承运人的标准责任通常有限(按重量计算)。ASP 强烈建议商家购买额外的运输保险(“从价险”),以覆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实际价值,防止丢失或损坏。

免责声明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服务、平台和产品均按“现状”和“可用”基础提供,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适销性、特定用途的适用性、所有权、不侵权、准确性或不间断、无错误运行的保证。

ASP 不保证产品无瑕疵、符合商家预期或适合在特定市场转售。质量控制(如提供)仅为尽力而为的抽样检查,而非质量保证(第 6 条)。

ASP 不对第三方服务(承运人、支付服务商、供应商)提供任何保证,并拒绝承担任何非本协议明确约定的声明所产生的责任。

责任限制

15.1 非排除责任。 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均不排除或限制 ASP 在以下情况下的责任:(a) 因过失导致的死亡或人身伤害;(b) 欺诈或欺诈性行为;(c) 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d) 违反基本或核心合同义务;(e) 产品责任或强制性法律保证;或 (f) 根据适用法律不得排除或限制的任何其他责任。

15.2 间接损失。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无论损害是基于合同、侵权还是其他法律依据,即使 ASP 已被告知此类损害的可能性,ASP 均不对任何间接、附带、特殊、惩罚性或后果性损害,以及利润、营业额、业务、客户、数据或机会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15.3 第三方与外部原因。 ASP 不对供应商、制造商、承运人、支付服务商、海关当局或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疏忽、失职、延误或破产承担责任,也不对产品本身(瑕疵、不合规、潜在缺陷)、运输延误、扣押、关税、税费、罚款或任何不可抗力事件(见不可抗力相关条款)承担责任。

15.4 责任上限。 在遵守上述规定(非排除责任)且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ASP 因任何原因产生的累计赔偿责任总额,不得超过商家在索赔事件发生前三(3)个月内,就引发索赔的具体服务向 ASP 实际支付的费用总额。此上限是本协议经济平衡的基础。

15.5 产品价值。 库存损失的赔偿责任上限为制造成本(工厂发票价),而非零售价值。

15.6 强制性例外。 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均不排除或限制适用法律所禁止排除的责任,特别是针对欺诈、故意不当行为、重大过失或因 ASP 过失导致的死亡/人身伤害。

暂停、处罚与终止

16.1 ASP 在合理且诚信的前提下,可在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针对涉嫌或已证实的违约行为限制、暂停或封禁商家的访问权限;此类权力仅在下述列举事由(16.3)范围内,且仅在保护其合法权益所需的合理限度内行使。根据违约的严重程度及重复次数,暂停期限可设定为 24 小时、48 小时、72 小时、1 周或 1 个月。针对已证实违约的暂停可立即生效。

16.2 若发生严重违约、重复违约或受处罚后再次违约,ASP 有权自行决定永久注销账户并终止所有服务,且在情况合理时无需事先通知。暂停、封禁或终止服务均不构成任何退款理由(包括年度订阅费用,见第 5.5 条),且不免除应付款项的支付义务。

16.3 暂停或终止的列举事由:欺诈或欺诈企图;拒付(chargebacks)或未付款项;规避 ASP 或直接联系供应商(第 10 条);转售或共享访问权限;非法、假冒、危险或违禁产品;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违反国际制裁、反洗钱(AML/KYC)规则、出口管制或禁运规定;抓取数据、破坏安全或滥用 API;泄露机密信息;虚假报关;对 ASP、其员工或其他用户进行辱骂、威胁或造成损害的行为;重复或持续违约;遵守法律法规义务、法院判决或主管机关要求;以及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重大违约行为。

16.4 ASP 可收取合理费用以弥补因违约产生的成本(如拒付、罚款、仓储、违禁品销毁、追偿费用),并可从商户的任何余额或保证金中扣除这些款项。

16.5 因违约终止:如果您违反本协议、未支付应付费用或试图运输违禁品,ASP 可立即暂停或终止您的访问权限。

16.6 任意终止:您可随时联系客服关闭账户,前提是必须付清所有应付款项。

16.7 程序性保障(理由、通知和澄清) 当 ASP 采取暂停或终止措施时,应在措施生效时(或在因确凿理由立即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在措施生效后立即)提供理由说明。商户可在七 (7) 天内联系指定的客户经理以获取澄清或提交补充材料;ASP 将本着诚信原则审查所提交的任何意见。当 ASP 在无特定理由(即非上述列举理由)的情况下终止与欧洲经济区内专业用户的全部商业关系时,ASP 将提前至少三十 (30) 天发出书面通知。因上述列举理由而进行的立即暂停或终止仍然允许,无需提前通知且不予退款。

不可抗力

对于因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导致的违约或延迟,ASP 不承担责任,此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火灾、流行病或大流行、战争、恐怖主义、骚乱、罢工、政府行为、禁运或制裁、海关封锁或延误、承运人、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的故障、电力、网络或托管服务中断、网络攻击或互联网中断。履行期限将在事件持续期间暂停;若事件持续超过六十 (60) 天,任何一方均可终止受影响的订单,且无需退还已执行服务的费用。

适用法律与管辖权

18.1 本协议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任何争议均应提交至香港法院专属管辖。

18.2 争议解决。 双方应首先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三十 (30) 天内尝试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争议。若协商不成,争议将提交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根据其现行仲裁规则,在香港进行最终裁决,仲裁语言为英语,由一名仲裁员审理;或者,由 ASP 独家选择提交至香港法院管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不适用。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商户放弃参与集体诉讼的权利。本合同受香港法律管辖。

一般条款

  • 可分割性。 若某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条款将在必要的最小范围内予以限制或剔除,协议其余部分将继续完全有效。
  • 完整协议。 本协议以及其中引用的政策和报价单构成双方之间的完整协议,并取代此前达成的任何协议;商户提供的任何相反的采购条款均不适用。
  • 转让。未经 ASP 事先书面同意,商户不得转让本协议。ASP 可自由将本协议转让给关联公司,或在合并、收购或资产出售的情况下进行转让。
  • 放弃权利与修改。 ASP 未行使某项权利并不构成放弃该权利。ASP 可在给予合理通知的前提下修改本协议;如继续使用服务,即视为接受修改。
  • 通知。 通知应通过平台、发送至账户邮箱或寄送至 ASP 总部地址的方式有效送达。
  • 语言。 本协议可能提供多种语言版本以供参考;若存在歧义,以英文版本为准。
  • 存续条款。 依其性质应继续有效的条款(付款、不可退款、保密、反规避、知识产权、免责声明、责任、赔偿、适用法律)在协议结束后继续有效。

资格 — 仅限商业用户(B2B)

20.1 服务仅供以下对象访问和使用:(a) 法人实体,以及 (b) 仅在其商业、工业、手工业或自由职业范围内行事的自然人。本服务不向消费者提供,亦不得由消费者使用。

20.2 接受本条款即表示客户声明并保证其并非消费者,仅出于商业目的订立合同,且接受本条款的人员有权代表客户。客户承诺在入驻时及应要求提供并更新有效的公司注册信息及增值税或税务识别号(如适用),并承认 ASP 是基于上述声明在企业对企业(B2B)的基础上提供服务。

制裁、出口管制与反洗钱

21.1 客户声明并保证,其本人及其所有者、高管、受益所有人、关联公司或最终客户均非以下人员或实体:(a) 被美国(包括 OFAC SDN 清单)、欧盟、英国、联合国或香港列入制裁名单者;(b) 由上述人员拥有或控制,或代表其行事者;或 (c) 位于、注册于或居住在受全面制裁或禁运的国家或地区(统称“受制裁方”)。

21.2 客户不得直接或间接违反任何适用的制裁、出口管制、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或反腐败法律使用服务,且在未获得所有必要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向受制裁方或受限目的地提供、销售、转让或再出口产品,亦不得将其用于任何禁止的最终用途。

21.3 若发生已证实或合理怀疑违反本条的行为,ASP 可立即暂停或终止服务及任何相关订单,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或退款,并可向主管当局报告相关事实并予以配合。本条在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国际客户与当地强制性法律

22.1 强制性法律保留。 本条款受香港法律管辖(第18条)。若客户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强制性法律赋予了不可通过合同排除或放弃的权利或保护,且仅在此范围内,本条款的任何规定均不限制或剥夺此类权利或保护,此类权利或保护应作为本条款的补充适用。香港法律管辖所有其他方面,且本保留条款不排除适用法律、仲裁或放弃集体诉讼的相关条款。

22.2 限制性可分割性。 若本条款中的任何规定(特别是责任限制或免责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裁定为无效、不可执行或过分宽泛,则该规定应在使其有效且可执行所需的最小范围内进行修改,并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通过缩减争议部分来适用,而非直接全部删除。若无法进行此类修改,则该规定应被剔除,本条款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完全有效。

22.3 关键市场附录 若您位于以下市场,除本条款外,还适用以下规定(且不排除本条款的适用):

  • 欧盟 / 欧洲经济区
  •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适用于个人数据;向香港的数据传输基于欧盟标准合同条款及所需的补充措施进行。鉴于本服务为 B2B 供应,价格不含增值税,且在客户提供有效增值税号时适用欧盟反向征税机制;客户有责任在必要时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由于本平台严格面向企业用户,消费者享有的14天撤销权不适用。暂停与终止服务遵循第16条规定的通知及理由说明机制。
  • 法国
  • 本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法国法律中不可减损的保护措施,特别是《法国商法典》第 L.442-1 条关于禁止双方权利义务显著失衡的规定。
  • 德国
  • 责任条款中的免责声明适用:根据德国一般条款法 (AGB, §§ 305–310 BGB),因故意不当行为 (Vorsatz)、重大过失、生命、身体或健康损害以及违反核心义务 (Kardinalpflichten) 而产生的责任不受影响。
  • 英国
  • 适用英国《通用数据保护条例》(UK GDPR);向香港的数据传输基于《国际数据传输协议》(IDTA) 或欧盟标准合同条款的英国附录进行。根据《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UCTA),本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排除或限制因疏忽导致的死亡或人身伤害,或因欺诈或欺诈性虚假陈述而产生的责任。
  • 美国
  • 争议应根据第18条通过个人仲裁解决,客户与 ASP 均放弃参与集体诉讼、团体诉讼或代表诉讼的权利;本仲裁协议及集体诉讼放弃条款在适用时受《联邦仲裁法》(FAA) 管辖。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排除包括《统一商法典》(UCC) 项下适销性及特定用途适用性的默示保证。对于加利福尼亚州居民,ASP 遵守《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CPRA) 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详见隐私政策。
  • 加拿大 / 魁北克省
  • 个人信息处理遵循《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档法》(PIPEDA),对于魁北克省,则遵循《第25号法案》;向香港跨境传输个人信息的情况已向客户披露,并在必要时进行了隐私影响评估。
  • 澳大利亚
  • 《澳大利亚消费者法》(ACL) 中关于不公平合同条款的权利不受排除,ASP 在本条款项下的自由裁量权仅在保护其合法权益所需的合理范围内行使。